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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会员单位邀请函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日期:2019/5/15 16: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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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由全省高校和省内优秀的企事业单位组成,基本目的是为大中型企事业用人和高校大学生就业提供服务。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是河北省工商联的直属会员单位,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经筹委会研究,特邀请贵单位加入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如贵单位自愿加入,请填写《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入会登记表》,加盖公章后邮寄回执到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办公室。

邮编:050091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西路29号

咨询电话:0311-85236296   13012142086

联系人:张主任  

详细内容可登陆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官方网站了解。

附件:1、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章程

2、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入会登记表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

                       二〇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协会,英文名称“HeBei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Employment”,英文缩写为“HUECCPE”。

第二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依法由河北外国语学院发起成立,是由河北省范围内的大中小特色企业和中职、高职、本科高校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织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的宗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校企合作、推动校企共赢,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促进河北省高技能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会员企业(个人)与政府、高校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接受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开展促进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想政府之所想,急政府之所急,给政府出主意、想办法、做高参,受政府委托作为第三方对教育结果进行评估,为政府分忧解难;探索突破校企合作“瓶颈”的新途径,促进校企双方充分对接和深度融合,谋求建立促进校企合作、校企共赢、校企相长的长效机制;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动校企资源共享;探索各类型教育的教学新模式,重建企业人才来源的新渠道;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企业科技成果反哺高校教学,畅通交流渠道,发挥校企协同创新作用,追求共同发展。

第五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会址在石家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拓“政府—院校群—企业群”互动新模式,发挥三方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高校教学、学生就业、企业管理等多方共赢的社会效益。

(二)建立专刊、网站,成立人力资源储备库,搜集、整理、发布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供需,拓宽广大求职者和企事业的信息渠道,实现就业信息的有效对接。

(三)宣传就业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与建议,召开全国、国际性研讨会,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就业政策提供建议。

(四)编写培训教材,对应往届毕业生开展创业、就业、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对下岗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对企业在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岗位再培训,提高我省人力资源整体素质。

(五)适时成立创业、就业指导组织,建立院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向企业应用转化的有效通道,开展院校与企业交流,推动院校与企业科研成果相互转化,为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技术、人才支持。

(六)开展高校的国际间的合作,为我省企业走出国门、开辟国际市场、建立跨国公司牵线搭桥。

(七)针对企事业需求,推动院校教学改革,改变院校的教学方式、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增强院校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选择性,促进我省院校向应用型办学发展。

(八)为会员企事业与院校搭建平台,为在校生提供实习、实践、就业机会,将企业投资机构和相关的生产项目引进校园,从而实现院校与企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

(一)单位会员为:自愿为促进就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科研单位及相关的社团组织。

(二)个人会员为:自愿为促进就业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部门负责同志,知名专家学者、就业先进个人、社会知名人士、优秀企业家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

(三)在实际工作或就业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经验和水平,能为就业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工作联席会讨论审批;

(三)由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在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相关宣传平台上进行公示;

(四)在理事会上由秘书处通报会员发展情况。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向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推荐会员;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参加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登陆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官方网站,学校会员获得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招聘信息,企事业会员发布用人需求,获得促进会推荐的对口人才;

(七)参加每年一次的千家企事业双向选择交流会;

(八)学校会员在校生获得创业、就业、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获得实习岗位。企事业会员领导、员工获得岗前培训、提升深造等机会;

(九)学校会员获得相关企事业的用人反馈和人才培养建议,促进自身的教育教学改革。企事业会员联系相关学校开展人才订单培养,获得自身发展的人力支持;

(十)参加促进会下设的企事业分行业专委会、学校分层次类别专委会以及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十一)参加专家学者、行业精英定期举行的专题讲座;

(十二)参加全国、国际性研讨会,集结出版、发表教育改革、人才培养、就业政策等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

(十三)获得与国际高校、企业交流、合作的机会;

(十四)企业会员通过促进会加入河北省工商联;

(十五)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章程,执行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决议;

(二) 维护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会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资格审查。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劝其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河北省校企就业促进会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工作联席会进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之(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重要的理论研究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在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的领导下开展就业理论政策等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领域的就业服务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承担。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应工作范围内吸收会员,专业委员会会员同为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会员。

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副会长职责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予免职。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荣誉理事、荣誉会员若干人。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一经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河北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理事会。